8月4日,四川江油警方发布了一起警情通报,让当地一起校外未成年人霸凌事件得以曝光。
根据警方通报,事情发生在7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,14岁的初中女生赖某某被刘某某以及其召来的另外多名朋友侮辱、殴打,造成受害人身体多处受伤。
然而,网传现场视频却暴露出更多令人触目惊心的细节。受害者赖某某被15岁女生刘某伙同2名女性初中学生骗到了一处无人的工地建筑里。几人对其进行辱骂后,轮流对其扇耳光,并从后面猛踹。
而在殴打过程中,赖某也做出过反抗。赖某某母亲打来电话,但几名施暴者并没有停止殴打。赖某告诉几位打人者,说父亲知道后肯定会报警,让几个人放过自己。但刘某语不但不为所动,还嚣张地说“你以为我们怕你,我们几个都进去过,不到20分钟就出来了”。
受害者赖某事后还被抢走手机,网传被打女孩的舅舅说,报警后警方对外甥女手机被抢一事置之不理,家属不满处理结果,但亲属却遭到单位领导和警方施加压力。
虽然此事已经出了警情通报,但这起校园霸凌的过程和处理结果都很难令人满意。施暴者因为也是未成年人,一如既往被轻轻放过,只是送去专门学校做心理矫正,但对这种多次进行霸凌毫无悔意,在施暴过程中叫嚣“我们进去后马上就能出来”的未成年人只是做心理矫正,无疑是对校园暴力的纵容,也是教育部的不作为。
近年来,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,2021年至2023年,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,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。2024年4月22日,最高法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,一季度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.2万人,同比增长77.67%。
最高法公布的数据只是冰山一角,只因低年龄段的人都在上学,发生在校园内的霸凌往往被淡化处理。校园霸凌本质上是故意伤害,然而12岁以下的故意伤害者都不会被起诉,14-16岁被起诉的比例也很低。学校教师、基层警察被法律剥夺了惩戒权;加之普法到位,“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,不保护受害者”的观念深入人心,作恶者都知道趁着还小,可以恣意妄为。
一些相关案例也佐证了这一点,往往是情节严重,但年龄成了护身符,加害者最终全身而退。
例如,2024年9月29日,广东韶关一名6岁女童在课间打水喝时,一名男生直接将滚烫的开水顺着女童的头泼下,女童被诊断为二度烫伤。后来女童出院返校上课,家长在其书包夹层中发现了一封恐吓信:还敢在网上发你女儿追责视频,要你全家不好过。霸凌者未受任何处罚。当地教育局副局长更是表示“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,不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情形”。
然而受害女孩返校之后,却在书包夹层内发现一封恐吓信,信件称“要你全家不好过”。
此外,2023年9月-2024年6月,山东济南章丘区某校园一名读6年级的女生,被同桌男生用锥子和圆规在身上扎了数百下。派出所认为不构成立案标准。受害者心中留下一辈子的阴影。作恶者照常升入中学,不受任何惩罚。
哪怕杀了人,也同样只是“小惩大诫”。2024年3月10日,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,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。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强,直到调出监控视频,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。找到尸体后发现,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。2024年12月30日,邯郸中院宣判:主犯无期徒刑,从犯有期徒刑12年,另一人不受处罚。
在这些案例中,教育部大部分时候美美隐形,出现的时候还是为施暴者辩护。这种对施暴者的一方的不作为,除了助长他们的气焰之外,更严重的是导致守法的好孩子却要小心翼翼、战战兢兢地去上学。校园成了被霸凌的孩子最恐惧的地方,实际上是剥夺了好孩子接受正常教育的权利。
类似事件引发的网络舆情不胜枚举,每次都是“民意义愤填膺+法律保护作恶者+最终无可奈何+下一次重复循环”。法律的权威,就在这种循环中丧失。本次事件也是类似,要依靠家长自发聚集要求严惩来扩大社会关注度,但施暴者仍然未被严惩。
面对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只能抓了放、放了抓,小事拖大,进而拖爆,耗费执法资源、引发舆情却毫无用处,反而助长了未成年违法者及其家庭的气焰,强化了他们“法律奈我何”的观念,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受害者、加害者、学校、执法机构、政府公信力“五方皆输”,而本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的教育部,却只是一味纵容和保护这些受害者,可说是助纣为虐。
诸多案例表明,低龄霸凌者不会在“感化教育”中变成守法者,他们中相当高的比例会继续违法、犯罪。反之,如果惩戒及时,他们本不至于继续犯罪,是法律的纵容害了他们。新加坡、马来西亚、英国、美国的司法实践表明,合理立法可有效打击霸凌和犯罪。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的做法,与国际司法实践背道而驰。
以美国为例,美国政府没有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统一规定,由各州自行设定,如俄克拉荷马州的最低年龄为7岁,内华达州、华盛顿特区规定为8岁,科罗拉多州规定为10岁。有二十多个州不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问年龄,只问犯罪事实!这项程序自1990年代严格实施以来,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,因重度暴力被捕的未成年人数下降了55%,被移交成年法院的案件也下降了50%。
相比之下,我国法律以数百万、千万受害者的忍气吞声甚至生命代价,对霸凌者一次次妥协退让,换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节节攀升,舆情民意的一次次汹涌。
从现行法律来看,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”,这一条款缺乏基本逻辑。如果监护人称职的话,事态根本就不会发展到违法甚至犯罪的地步。把已经违法的未成年人继续交给其监护人“加以管教”,等于错上加错,等于剥夺了这些人回归正常人格的机会,剥夺了他们的受教育权,等于鼓励他们继续违法犯罪,最终伤害更多无辜者,自己也身陷囹圄。《刑法》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,在严肃的语境下却规定了缺乏基本逻辑的条款,亟需修订。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实行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方针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罚为辅的原则”存在逻辑错误。将“教育”和“惩罚”对立起来,不符合客观事实。成年人违法犯罪尚且存在侥幸心理,被抓受罚之后才“幡然悔悟”,怎么能要求未成年人仅凭说教就改邪归正?没有规矩,不成方圆,惩恶才能扬善,惩罚是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,而不是对立关系。
我们的教育部和法律,为什么要让守法的孩子在学校里学校外如履薄冰、担惊受怕?教育部、人大为什么不站出来,带头起草修改法律,采取果断有效的手段,让作恶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付出代价,让守法学生放心、大胆地上学?在民众和被欺凌的未成年人“急难愁盼”的未成年暴力问题上修改法律,顺应民心,凝聚民意,刻不容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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